欢迎您访问安徽拆迁律师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拆迁资讯 开庭公告 城市拆迁 农村拆迁 企业拆迁 商铺拆迁 律师团队 拆迁维权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胜诉案例
胜诉案例
律师团队
  • 安徽拆迁律师团赵光辉律师
  • 高飞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
  • 主要业务领域: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房地产开发、...
  • 王自,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主...
最新文章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历经 8年后,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件将无...
防疫封控小区、楼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热门推荐
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荣获第四届合肥...
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返还土地出让金差价...
2020年安徽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最新区片...
安徽拆迁律师苏黎明高飞参加新土地管理...
高飞律师获安徽电视台“2018年度优秀律师”
办案实录——合肥地铁二号线房屋征收补...
胜诉案例 首页 > 胜诉案例 > 胜诉案例 >

合肥外来户、非祖居户房屋有补偿安置权利
2019-07-30 17:07:27   来源:   

当事人双方信息上诉人:彭某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被上诉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

当事人双方信息

上诉人:彭某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上诉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尽管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认为彭某不是涉案征收项目的集体组织成员,且在当地没有承包地,不属于该征迁项目的有效安置人口,但上诉人彭某毕竟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和附属物,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也同意对上诉人彭某的房屋实施残值收购。

因此,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补偿职责,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1、原告彭某户籍在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其90年代到现大杨镇政府唐岗村民组购买了宅基地,并自行建设了房屋

2、2016年9月21日,庐阳区政府作出《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大杨镇龙王唐岗复建点的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3、在征收中,有效安置人口的确认表述为: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彭某户籍在大杨镇高桥社居委,不属于安置对象

4、因双方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登记有异议,未能完成结算。2018年9月25日,原告彭某向被告庐阳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庐阳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就原告彭某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给予安置补偿,但区政府予以拒绝。

5、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户籍地为大杨镇高桥社区,不是涉案征收项目的集体组织成员,且在当地没有承包地,不属于该征迁项目的有效安置人口,其要求被告庐阳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彭某的起诉。

6、彭某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内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庐阳区政府作出合(庐)房征决(2016)第(07)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对大杨镇龙王唐岗复建点的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上诉人彭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和附属物,且经过丈量登记后,上诉人在《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房屋征收附属构筑物登记表》《旧房移交验收单》上签字,自愿搬迁,将房屋移交给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被上诉人已作出合(庐)房征决(2016)第(07)号《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案涉房屋。

尽管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是涉案征收项目的集体组织成员,且在当地没有承包地,不属于该征迁项目的有效安置人口,但上诉人彭某毕竟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和附属物,被上诉人也同意对上诉人的房屋实施残值收购。因此,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补偿职责,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彭某的起诉不当。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初1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来源:

(2019)皖行终631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黎明律师、高飞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推荐人选,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专注大型、疑难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电话 15056091552

上一篇:安徽拆迁律师——确认宿州征地增减挂项目违法
下一篇:试论强制拆除案件中确定强拆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友情链接
安徽拆迁律师团 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楼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皖ICP备18013680号-1
电话:15056091552 QQ:174369050
技术支持:思讯网络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