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企业已经完成了搬迁工作,向政府要求支付6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时,却被告知:“我们只是镇政府,签的这份协议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协议是无效的!虽然你们已经搬迁完成了,但是这个钱我们没法给!”
这是发生合肥某镇的真实案件。经过了该镇政府委托评估、召开班子会议、经过法制审核等一系列程序签订的拆迁协议,当企业充满信任的关停企业、搬离设备、拆除厂房后,却拿不到补偿款的时候,换谁都无法接受,更何况道路基本已经建设完成了!
在几经周折后,该企业找到了团队的苏黎明律师和高飞律师经办此案。一方面,我们对于行政机关的不诚信行为是深深的愤慨,另一方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政府以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却经常站的住脚。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企业与镇政府签订这份《拆迁补偿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左右因道路建设,某镇政府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对企业实施整体征迁。随后委托评估公司对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估价款6000万元,且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审核。2021年8月份,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在履行拆迁款时,政府主张,该企业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该项目未经省政府批准,协议无效,政府部门无法审计并支付补偿款。
该案难点:
1、如果如政府所述,该集体土地未经省政府批准,是否存在协议无效的可能?
说实话,这个风险的确是存在的,之后一审法院的确也以该理由认为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不过对于该观点,我们仍然持不同态度。经检索江苏省和上海市相关征收补偿条例,该两地均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也就是说对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前期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当然的必须以经过批准为生效条件,否则上海市、江苏省无需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需要附生效条件。并且为了详细论述该观点,我们还检索了近10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案件,撰写了8000余字的代理意见。
2、该项目是否如政府所述,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批准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在接手案件后,我们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了该项目土地批复的信息公开,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收到了信息公开答复,结果是“有批复”!在二审审理阶段我们提交了该份新证据,当被告看到这份材料时,却是一脸耐人寻味的表情,表示说“不清楚”。你信吗?几千万元的补偿协议,并且道路基本建设完成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责任”,拖延支付补偿的时间,毫无诚信的说“不清楚”省政府批复时,这一刻我们在法庭上直言,面对铁的证据,希望政府事实就是,依法履约,作诚信政府!
尾声
在拿到省政府土地批复的那一刻,我们就知道这个案件是基本赢定了!果不其然,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再次签订了调解协议。在写这篇文章时,企业已经足额拿到了补偿款。
但是不得不说,类似的行政机关不履约行政协议、单方毁约、拒绝履行政策承诺等等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我们代理的某涉港澳台企业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更不用提一些中小企业了。2023年,国家发改委发文,完善政务诚信履约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也许类似情况会有所改善。
但必须要提醒的是,如果因为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是可以主张协议无效的。所以,在签署行政协议时,尤其是中小企业需要多询问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规、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