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为维护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潜山市人民政府在会议室举行对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会,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法规监察科科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3名被征收户代表以及本所高飞、苏黎明2名代理律师出席该听证会。这也是在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安徽拆迁律师团队首次参加依据土地征收相关权利人申请举行的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目的是使补偿安置方案更加合法、合情、合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提供有力依据。
听证会上,土地征收事项负责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及制定依据进行了介绍说明,听证代表围绕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了疑议,最后土地征收事项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及说明。此次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秩序井然有序,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听证权。
律师提示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被拆迁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先签补偿协议,政府才能申请用地
同时,根据安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市政府申请用地前,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2.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30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5.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应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