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2012年10月,顺河乡马场村安置点土地补偿工作开始,武某等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以2009年的30000元/每亩的价格征收土地补偿
2、2017年10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以土地挂钩置换安置用地项目为由,对顺河乡马场村南刘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实际进行建设,现正在重新组卷上报批复手续
3、武某等人委托律师向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顺河乡马场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2018年9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对顺河乡马场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
4、现武某等村民要求按照2015年征地补偿标准38500元/每亩补偿差价,政府以土地补偿款已于2012年10月打卡发放为由拒绝补偿差价
裁判结果
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实施顺河乡马场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行为违法。
本案裁判要旨:
本案中,顺河乡马场村安置项目用地系埇桥区2018年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项目用地,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作出批复同意实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但埇桥区政府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顺河乡马场村项目,属于未批先用,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律师提示:
1、增减挂钩项目安徽地区系试点地区之一,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增减挂钩批复未作出前,县区级人民政府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征地、用地行为属于未批先用,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2、在省人民政府批复未作出前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在批复实施后如存在差价,应对按现行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差价。
案件来源: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行初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
高飞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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