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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抗辩:我强拆的是谁家房子我不知道,反正不是你家的
2021-12-10 10:53:05   来源:   

今天收到了经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行政裁定书,裁决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裁定,指令高新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简单来说就是抗诉成功,胜诉

近日收到了经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裁定书,裁决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裁定,指令高新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简单来说就是抗诉成功,胜诉了。


按理来说,收到了胜诉裁定应该很开心。因为一是难度很大。再审改判比例太低了,大约只有2.76%,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的比例没有具体数字,估计还要再打对折一次。

二是耗时也非常久,2018年6月左右起诉,到2021年12月拿到胜诉裁定,历时3年,正所谓苦尽甘来。

可是为什么心里又开心不起来呢?是因为本案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一个其明知的、最基本的事实:“房子是谁家的”这一事实全然一口否认,导致原告方整整折腾了3年才回到案件起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原告方王某在此期间还罹患了癌症。

你家有没有房屋在这里我们不知道,我们反正没拆你家房子。你问我拆的是谁家的房子?我们不知道!

王某是某卫生院的老员工,2003年的时候,为解决住房问题,单位给他安排了一块地皮,让他自建住房。并且还给他下发了一张单位分地皮的文件。房子建好后,王某在里面住了十几年。2018年,因该地需要拆迁,在没有强制拆除决定等文书的情况下,社区管委会进行了强拆。随后我们就对强拆行为提起了违法强拆之诉。

为了证明房屋是我们的,我们提供了卫生院分地皮给其建房的盖章文件、房屋被拆前和强拆时的视频,以及强拆发生时王某儿子的报警记录,明确记载其报警自家房子在被强拆,出警记录答复记载查明是某社区委员会在实施拆迁,对房屋正在实施拆除,客观来说,这些材料已经能够基本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

一般来说,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的抗诉理由基本围绕房屋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实施拆除的另有其他单位、为了公共利益拆除合法等事由。对于房屋的所有人这一基本事实,基本上都是尊重的。

万万没想到,社区管委会在开庭时出其不意,从“房子不是你家的”这一角度出发进行抗辩。关键是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还是与王某家人多次协商过补偿事宜的工作人员!

在发问阶段,我们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拆除当天,社区管委会拆除的如果不是王某的房屋,拆的到底是谁的房子?对方回答“你问我拆的是谁家的房子?我们不知道!”

二是除了王某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就案涉房屋向你们主张过权利?对方回答没有。

三是就房屋补偿事宜,有没有曾与王某及其家人协商过?对方居然敢于回答说没有。

总之核心就是你家有没有房屋在这里我们不知道,我们反正没拆你家房子。你问我拆的是谁家的房子?我们不知道!

而且从另一层面,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们提供了卫生院分地皮给王某建房的文件,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这块地上盖了房子!那我们提供的房屋视频、强拆视频、和报警记录里的房子是谁的呢?如果没盖房子,何必大动干戈来起诉,帮人报警,就为了拿别人的房子来起诉吗?

总之,一审二审的认定,加之社区管委会的极力否认,裁定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客观存在,拆的不是他家的房屋,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随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以同样理由驳回起诉。

在人民检察院抗诉阶段,我们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了多次,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反复沟通,连检察官都说,这种情况下房屋怎么能和王某没有关系呢?最终赢得了胜利,纠正了原先的错误判决。



感悟

通过这起案件,一方面让我们见识到,个别行政机关的应诉抗辩方式太过经典。前手跟人协调,后面就说房屋不是他家的。最基本的客观不尊重,说自己不违法、不是自己实施的强拆、说对方是违法建设,这种抗辩理由我们都能理解,但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用完全回避客观事实的方式应对,不仅不能接受,更是在加剧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下,试问如何能化解行政争议?被拆迁能愿意调解才怪了呢!

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没有产证的房屋,在起诉时需要尽可能的提供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材料。虽然审判实践中,对于强拆案件被拆房屋利害关系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弱化,一定程度可以推定强拆的实施主体,但是为了能够“不折腾”,还是要做好最完全的准备。

总之,希望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诉讼时,能够尊重最基本的客观事实,这才是真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最基本的前提。

案号:(2021)皖01行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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