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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检察院抗诉终撤销
2021-10-12 13:54:52   来源:   

主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石磊律师处理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

主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石磊律师

处理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390号、(2020)皖行抗3号、(2020)皖01行再4号、(2020)皖0104行初159号

承办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最终改判撤销。

合肥市蜀山区城管执法局以李某的房屋为违法建设为由,向李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所有的办公用房为违法建设,责令其立即拆除,恢复原状。李某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判。李某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也被驳回。之后李某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终抗诉成功,经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撤销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案件情况

城管认为违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

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的李某系合肥市自行车厂职工,分配有单位的职工宿舍。后因征收职工宿舍被拆除,李某因安置获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2016年该地块开始征收,2016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城管执法局向李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所有的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其立即拆除,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超过期限

2018年1月李某委托律师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李某2016年9月28日就通过信访得知了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此超过了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二审、再审法院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管辖

李某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蜀山区政府已经在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中告知其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其可以对信访申请复核,信访事项应当就此终结,李某提起的本起诉讼实为对信访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向省高院提起再审,仍被驳回。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再审被驳回后,李某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申诉并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指令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蜀山区法院重审。

抗诉成功终撤销

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认本案为可诉行政行为,同时因《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前,城管没有履行必要的立案审批、调查手续,认定其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撤销合肥市蜀山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律师解析

本案可谓经历了行政案件的全部审判阶段,最终通过检察院抗诉、法院改判赢得了最终胜利!其中艰辛只有当事人和亲办律师才能体会。

一、再审改判比例大约只有2.76%,即100起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能够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只有2.76件。请珍惜每个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2020年安徽省高院发布的2019年度审判执行工作中有一组数据,“2019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约1.09%;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约0.36‰,“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约98.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超过90%”,两项反映审判质量的指标持续保持低位运行。根据该数据,可以估算二审上诉比例约为10%,上诉经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  10.9%,即上诉案件中,平均100件有11件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的比例为1.3%,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2.76%,即100起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能够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只有2.76件

由此可见再审改判比例之低,也只有真正的发现问题、并且坚持到底才能获得最终的胜利。

二、城管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虽不属于行政处罚,但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不及时起诉,会发生认定违法建设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但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虽不属于行政处罚,但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一,通知书一般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若逾期未履行将依法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内容对房屋进行了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且设定了特定的行政义务。

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通知书是违法建筑认定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系对房屋进行违法建筑的定性。该通知书的作出及实施必然使房屋从物理上归于消灭,影响到相对人重大权益。

据此,从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看,已对违法建设作出了认定,应当说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判断《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仍需按照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严格审查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这也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吗?

当网上发布比如有罪之人历经十几年,终审改判无罪,就说有人评论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大谈特谈。实际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话,压根就不是这么理解。此句来此英国的一句法谚, 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和通过再审、抗诉等改变了原来错误的审判结果,压根不是一个意思。

当原本的错误裁判,通过再审、抗诉等改变了原来错误的审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公平和正义的,虽然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当然,更加希望需要通过审判监督进行纠错的案件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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