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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撤销!再次区政府重新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
2021-08-31 17:31:40   来源:   

案情简介加油站怎么补偿?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孙女士补偿意见差距过大安徽宿州埇桥区的孙女士,90年代通过法拍购得了一家沿街加油站,站内配

案情简介

加油站怎么补偿?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孙女士补偿意见差距过大

安徽宿州埇桥区的孙女士,90年代通过法拍购得了一家沿街加油站,站内配有油罐,并且建有配套的院落、平房及楼房,但因建设年代较为久远,持有的楼房房屋产证为商住性质。院落土地及平房没有相应证件。

2019年,区政府对该地块实施征收,但是对孙女士加油站的补偿双方出现了较大分歧。

区政府认为,油罐使用年限久远,不应纳入补偿范围;平房及院落没有证件,不予补偿。楼房的房屋产证为商住性质,仅能定性一楼的第一自然间为商业面积,其他都只能算作住宅。装修装潢、屋内物品等附属物给的价格也是非常低。

孙女士当然不认同这种补偿方式,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评估文件,要将院落及平房都纳入正式的补偿范围,并且要求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

协商未果,区政府作出185万元的补偿决定

因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6月份,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85万余元,送达给了孙女士。

孙女士一纸行政复议将区政府复议至宿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机关认定,区政府对房屋的性质认定不清、院内空地能否予以补偿不明确、装修装潢附属物补偿依据不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孙女士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都被市政府撤销了,重新作的补偿决定一定会公平合理的。

行政复议撤销补偿决定,新补偿决定仅增加3万元!

然而没想到的是,2020年9月,区政府作出了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88万余元!仅仅是将油罐作价3万元增加进了补偿决定,其他内容基本没有任何变化。

孙女士面对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犯了愁,为什么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和以前的几乎一样,自己还能再起诉撤销这份决定吗?

确定起诉思路,一诉定胜负

律师团队看到孙女士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一时间就发现这是一份与原有被撤销的补偿决定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并且事实与理由也是基本相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因此本案的诉讼思路确定的很快,律师对本案起诉的结果也是有很大信心。

人民法院裁判思路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1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认定区政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补偿决定基本相同的补偿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判决:撤销区政府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高飞律师评析

一、征收耗时越久,因补偿产生的矛盾必然越大。

本案中,征收开始的时间是2019年,撤销了第二份补偿决定的时间是2021年5月份。征收工作已经进行了2年,后续如果再行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补偿决定不合理再次起诉,可能又要耗时一年。而作为被征收人,在此期间,基本都是无法正常经营的,给其带来的损失,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后续的补偿进行弥补。征收耗时越久,因补偿产生的矛盾必然越大。最为关键的是,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经常是因行政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征收造成的。

比如本案,补偿决定撤销后,明明可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作出一份合法、公平的补偿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拖着一直不作补偿决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甚至需要被征收人主动申请、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二、如何对待因历史原因的无证房屋,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到底需不需要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团队苏黎明律师代理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37号一案中,省高院的判决文书很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我再次引用一下这个案件的裁判思路。

1、虽无建房手续,但取得了一定的批准手续,厂房物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家具公司案涉厂房用地及建设手续虽不齐全,但是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第一手转让人经过了发改委和镇政府的批准,虽建设手续不完善,但厂房已经建成并且实际经营多年,期间没有法定职权机关认定该厂房为违法建设并作相应处理。在此情形下,该厂房及附属物的物权应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护。

2、涉案厂房为生产用房,应综合考虑案涉厂房及附属物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搬迁时剩余价值、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给予公平补偿涉案厂房为生产用房..应综合考虑案涉厂房及附属物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搬迁时剩余价值、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结合案涉厂房的建设时间、当时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建设时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实际情况,给予公平补偿。

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共同努力

这里再次引用一下本人在上个案件中的一个观点,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共同努力:

可以说,99%的征地拆迁案件,都是因为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诚然,可能有被征收人提出无理要求的,但也有征收补偿机关只按条条框框处理,甚至出现“你打官司,我就认定你违法建设”的情况。

老百姓一个朴素的观点就是,如果拆迁给的钱还不够我搬家、建房、安置的成本,我还不如不拆呢。不说拆迁变富,至少能够拆的不吃亏吧。

现在高院、最高院在判决中都会提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而如何才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从行政法专业律师的角度看,需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共同努力才行。

一方面,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保障程序合法。别因为老百姓打官司了,反而降低标准、甚至变相行政处罚。同时,要考量老百姓的真实、合理诉求,动态调整征收标准政策。别老是出现2020年了,还拿着2015年的标准来补偿。5年时间,房价翻了2倍都不止了。

同时还要勇于担当,别再出现老百姓书面申请都到了,非要法院判决才执行的情况。

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要依法、合理维权,也别没事就想着往北京跑。越级上访并不能解决问题,往往还会触犯行政法规。

作为被征收人的代理律师,一方面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也会说,诉求也要合理。

100块的东西,开口就要别人200块甚至500、1000块,肯定是不合理的。

正如本案判决所述,相关批准手续不完善,与手续完备的合法建筑在补偿标准方面应有所差异,不再坚持部分不切实际、不合理的过高补偿。

所以,被拆迁人诉求也要合理,不切实际的想法一定要摈弃,要通过专业的行政法律师依法维权。

案件来源:(2021)皖13行初32号

代理律师

苏黎明律师、高飞律师

审理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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