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船舶被扣押,请求返还提起诉讼均被拒,维权无门!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的朱某多年来经营一家采砂企业,2019年12月3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繁昌派出所以其船舶涉嫌违法采砂为由将朱某带回调查,次日铜陵市义安区采砂管理办公室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委托扣押朱某案涉船舶,随后朱某多次请求该采砂办出具扣押船只的行政决定或返还船只,均遭到了拒绝。时至今日,该案涉船舶仍处于扣押状态,给朱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将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诉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本以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没想到在立案的环节就遇到了重重困难。
当事人首先通过现场立案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而后又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通过EMS向法院又再次寄交了诉讼立案材料。但不论何种方式,都没能拿到法院的一纸《案件受理通知书》,最后只等来了法院的一通电话,告知该案需要政府协调,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便再无下文。在现如今已施行立案登记制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的诉请依然这样被不明不白的被挡在了法院的门外。案件久久不予立案,案涉船只返还遥遥无期,朱某更是从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获悉,即将对所有的案涉船舶实施破拆,当事人为了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即刻委托了国恒弘毅拆迁团队的苏黎明、高飞律师予以诉讼维权。
应对思路
区法院不作为,依法依规找中院。
苏黎明、高飞律师团队接到案件之后,立马剖析案件焦点,确定目标制定方案,为了避免船舶被破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回转的局面,当务之急是解决首要的立案问题,启动诉讼程序:
首先,区法院不作为已成事实,如何通过上一级法院改变眼下局面?
律师团队再次前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调取立案庭不予立案时的谈话笔录,随后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受理申请书》,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律师团队在申请中详尽阐述了主要观点及法律依据:
第一,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对案涉船舶的扣押行为系受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委托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
第二,区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立案材料之后,以需政府协调为理由一再拖延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律师团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该立案申请系符合法律规定。
此举引起了中院的重视,通过中院对区级法院的施压,区级法院最终作出了一份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
再次,区级法院作出书面的裁定后,案件下一步如何进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该船舶扣押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理由,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律师团队收到该份裁定之后,即刻提起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对案涉船舶实施的扣押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两个关键点,详尽阐述了主要意见及法律规定,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裁判结果
2020年11月2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至此,本案的第一战“立案难”取得了胜利,当事人及律师团队成功迈进了诉讼程序的大门。
律师点评
“立案难”一直是诉讼程序中的一大头疼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改善司法环境,我国采取了立案登记制,即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并且更是以扩大行政诉讼立案范围等种种方式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但制度的层面的改革完善不等同于立马解决了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本案即是一个切实的例子,区法院收到材料之后声称案件涉及政府等种种原因而不予立案,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明显属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却被一拖再拖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
针对这样的情况,律师首先要确认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在此事实基础上与不予立案的法院进行交涉与沟通,若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进一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在整个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律师团队要把握住当事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且走出的每一步都有具体有效的法条加以支撑,切实做到每一项诉请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找到立案困境的突破口,才能达到当事人想要的诉讼效果。
诉讼参与人
上诉人:朱某
委托律师:
苏黎明律师,安徽国恒律所事务所
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
受理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2020)皖07行终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