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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环境整治强拆船企,起诉不受理,二审终胜诉
2021-01-12 17:28:20   来源:   

2017年开始,中央环保督察对长江岸线环保情况进行督查,随后长江各省开展了长江岸线环境整治工作。据中新社报道,"截至2020年10月,已清理
2017年开始,中央环保督察对长江岸线环保情况进行督查,随后长江各省开展了长江岸线环境整治工作。据中新社报道,"截至2020年10月,已清理整治涉嫌违法违规项目2414个,整改完成率98.9%,共腾退长江岸线158公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234万平方米,清除弃土弃渣956万立方米”。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整治工作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段长江岸线清理整治、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长江岸线清理整治、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长江岸线清理整治

诚然,对于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加大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力度,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的位置,清理腾退长江干流岸线,改善长江生态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作为公民、企业应全力支持。

但是,在长江岸线环境整治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行政机关强拆船舶企业的情形,甚至出现有企业家经招商引资使用土地只是未办产证就涉嫌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犯罪

而在船舶企业被强拆后,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权利,结果出现人民法院以长江整治为政策性取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予立案的判决。导致企业被强拆后,维权无门。

近日,由国恒弘毅拆迁团队赵光辉律师、苏黎明律师代理的安徽当涂某船舶公司违法强拆一案,就出现了类似情形,但经代理律师坚持以法立争,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受理。

诉讼参加人

上诉人:马鞍山市某船舶维修有限公司等三家船舶公司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赵光辉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上诉人: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5行终103号
 

案件基本事实(内容较多)

1、2014年6月,当涂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政府部门就当涂县江心乡船舶修理厂,作出环境整治工作《会议纪要》,要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舶修理厂一律停产迁址,明确江心乡人民政府可为移出的船舶修理厂合理划定区域进行迁移。

2、2014年7月,江心乡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对船舶等三家维修船厂移址选址的请示》,原则同意该村对某船舶修理厂等三家船厂实施搬迁移址,明确搬迁地址为马鞍山长江大桥下渡口上。

3、当涂县环境保护局对某船舶公司报送的《船舶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华顺船舶维修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江心乡黄洲村境内的马鞍山长江大桥下游。

4、2017年9月,当涂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当环整治办〔2017〕39号《关于深入开展船舶修造企业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包括被告江心乡政府在内的相关乡镇政府、当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巡查、督查、限期整改。

5、2017年10月,马鞍山市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马鞍山市政府成立)作出《关于公布全市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名单的通知》,某船舶维修公司被列为取缔企业。、

6、2017年11月,当涂县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当涂县政府成立)作出《关于公布当涂县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名单的通知》,某船舶维修公司被列为取缔企业。

7、2017年11月,当涂县水利局和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某船舶维修公司作出了《关于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的通知》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2017年11月9日,江心乡政府向船舶维修公司作出《关于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的通知》,通知某船舶维修公司七日内自行拆除清理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将依法进行助拆清理。

9、2017年11月,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当涂县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当政办秘〔2017〕117号),其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包括江心乡政府在内的相关乡镇政府、当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10、2017年12月25日,江心乡政府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对船舶维修公司厂房、设备等进行了拆除。

11、某船舶维修公司不服强拆行为,向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乡政府强拆违法。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以长江整治涉及众多企业、为政策性取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且驳回起诉,不予立案

12、某船舶维修公司依法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主要上诉意见:

1.江心乡政府组织人员对船舶维修公司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生产设备实施拆除,系行政强制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取缔行为对船舶维修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行政强制只有法律能够设定,政策不应作为行政强制依据。

3.本案具有一定历史原因,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对船舶维修公司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船舶维修公司的占地虽为集体土地,无法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但项目选址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开展长江岸线环境整治,是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长江航运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环境整治工作,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着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推进,既落实环境整治任务,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引发的对抗和矛盾。

 

行政机关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企业关停、责令整改、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行为,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若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相对人不服该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或不支持环境整治工作,相反,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公正裁判,维护合法合规的整治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更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审法院以本案是地方政府严格控制长江岸线开发使用,对历史形成的不合规船舶企业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众多企业,是政策性取缔,由此引发的争议宜由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船舶维修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行初3号之二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高飞律师分析及点评

一、本案解决了长江整治活动开展以来,船舶企业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长江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除本案遭遇的立案难问题,国恒弘毅律师团队在铜陵市代理的某船只扣押一案同样遭遇此问题,人民法院以政府告知、政府决策等理由不予立案。亦经过中院裁定方可立案—(2020)皖07行终42号。

换位思考来说,县区级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而这种大规模的整治活动至少为市政府牵头发文实施,面对众多企业一同起诉立案,基层人民法院在市管辖区域内,有时的确存在委屈。

但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或不支持环境整治工作,相反,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公正裁判,维护合法合规的整治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更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本案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依法体现。

本案船舶企业,系县政府安排,乡政府批准、县环保局批复,建立的企业。

其虽没有用地批准文件,但是其当时是在对政府安排信赖的基础上,建厂生产,投入了大量资产、人力、物力,厂房及附属物的物权应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护。

设想,如果没有政府的安排及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企业又哪里会在此投入资金建设呢?

而过了若干年,行政机关又否认了上任的决策,一拆了之,只会导致矛盾和行政争议扩大化。

三、如何解决仍存在的部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首先,从2015年行政诉讼法实施改为立案登记制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已经根本性得到改善。但是,偶尔仍会发生部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更多的原因是因为上级政府机关的压力导致。

从行政法专业律师的角度来说,依法立案有法可依,坚持专业性,坚持诉求,不惧压力。

而从更好的解决方案来说,进一步探索行政诉讼的跨区域立案,减少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影响,有利于行政争议案件更好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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