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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机关省政府应督促补偿-安徽省高院判决观点
2021-01-05 15:59:45   来源:   

在征收土地及补偿的实践中,会发生征地行为早已发生,但实施机关一直怠于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导致补偿问题久拖不决。近日安徽国恒律师事
在征收土地及补偿的实践中,会发生征地行为早已发生,但实施机关一直怠于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导致补偿问题久拖不决。近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代理的由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行政案件,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服的行政纠纷中,省高院在判决中就此问题进行了观点表述。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观点

鉴于本案所涉纠纷的本质是补偿安置争议,为尽快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安徽省政府作为征地批准机关,可督促征地实施机关在与上诉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尽快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待征地实施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后,上诉人仍不满的,可再针对安置补偿决定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诉讼参加人

上诉人:张某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案件来源:

(2020)皖行终1188号

代理律师苏黎明、高飞律师表示,行政案件中,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其背后的本质往往是因为补偿问题。如何实质性的解决补偿争议,安徽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犀利的指出了方向与解决方式,并且突破性的将征地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督促职责写进了判决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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