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房屋严重威胁防洪安全为由,在仅发出一份《拆除河道内阻水房屋的通知》后的第二天,镇指挥部就直接将房屋强行拆除。
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谁来承担责任?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还是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政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拆迁律师结合亲办案例予以分析说明。
诉讼参加人
原告:江某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
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江某系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某村村民,其自建于高河大河左岸的约200平方米房屋为其合法拥有的房屋
2、2020年5月12日,怀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高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拆除高河大河河道内阻水房屋的通知》(怀防指【2020】11号),认定江某所属房屋严重威胁防洪安全,要求高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3、次日,高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多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大型工程机械将原告房屋全部毁损
4、江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思路:
一、确定本案被告到底是县政府,镇政府还是防汛抗旱指挥部。
怀宁县人民政府设立怀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高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拆除行为—————镇政府无权组建防汛抗旱指挥部————法律后果应由怀宁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起诉的被告为县人民政府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阻水房屋的通知》后直接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1、防洪法规定合法拆除流程: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本案实际行为: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清除——直接强行拆除————违法
2、防洪法规定紧急防汛期阻碍行洪可以直接清除
本案实际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紧急防汛期——没有证据证明阻碍行洪——直接强行拆除——违法
法院裁判:
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来源:
(2020)皖08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