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遇到拆迁时,对于公房应当予以补偿没有争议,对于这些无证的基于历史原因的自建房屋如何补偿,往往会出现争议。
而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对无证自建房屋的处置纠纷,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直接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征收,而是先由公房提供单位铜陵气象局起诉承租人(原单位员工)的案件,即通过民事诉讼先行起诉被拆迁人。
原告:
铜陵市气象局
被告:
曹某
委托代理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案件基本事实
1、曹某原系铜陵气象局干部,气象局分配给曹某平房一套(正房57.63㎡),曹某向气象局缴纳租金
2、在公房承租期间,曹某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院子里自行建设了45.2平方米的房屋,
3、后曹某调离原告单位到原铜陵县工商局工作,工作期间,原铜陵县工商局亦向曹某分配一套住房,但原告所分配的的房屋曹某没有交回。
4、2018年12月24日,铜陵市义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曹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5、因就房屋补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铜陵气象局起诉要求曹某立即拆除违法自建的45.2平方米自建房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自建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问题。因涉案自建房的建设年代不详,且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认定,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故法院亦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曹某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建设年代不详,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对铜陵市气象局要求予以拆除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对无证自建房屋的处置纠纷,拆迁部门不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征收,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起诉,通过物权纠纷要求被拆迁人拆除自建房屋。
这种诉讼相对于违法建设的确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速度更快,且无需通过行政行为,不需行政机关出面,但如果被拆迁人应对不好不及时,可能直接造成从被拆迁人的身份变成“非被拆迁人”,即直接丧失拆迁补偿资格,后期甚至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因此,针对民事起诉行为,即原公房、土地权利人要求直接拆除自建房屋,可从两个角度予以辩驳:
1、根据《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一)《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前,即1988年3月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用住宅;(二)除上述第(一)项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年4月1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房屋系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符合铜陵市该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系合法建筑。
2、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当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在行政行为未作出前,人民法院不应代理行政部门对行政事由直接作出认定。
案件来源:
(2020)皖07民终30号
拆迁律师团队高飞、赵光辉、苏黎明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专注大型、疑难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