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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业拆迁补偿不到位,判决区政府履责
2020-09-01 11:08:10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原告:合肥某床具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赵光辉律师(拆迁团队)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案件来源:(2018

原告:

合肥某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赵光辉律师(拆迁团队)

被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案件来源:

(2018)皖01行初228号

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合肥x床具公司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五湖北路北侧,经营家具生产和销售。

2、2012年4月,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庐阳区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土地整治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2014年3月,合肥市庐阳区土地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出台《搬迁安置方案》、《房屋补偿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案》,合肥x床具公司在上述土地整治范围内。

3、在对厂房建筑进行了丈量登记后,2016年4月6日,合肥x床具公司和安置办公室办理了旧房移交验收单,将案涉厂房移交给安置办公室。后由大杨镇十张村村委会委托村民组拆除。

4、2018年3月7日,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向原告邮寄《关于金大把床具有限公司拆迁房屋补偿等相关事宜的函》,通知合肥x床具公司办理拆迁房屋补偿相关手续。、

5、2018年5月10日,省“四送一服”第一工作组赴庐阳区调研,针对原告搬迁补偿安置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专题调研,试图解决搬迁补偿中产生的问题。

6、因在搬迁补偿安置中,对于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镇政府、区政府均认为因公司位于集体土地上,一直拒绝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进行评估补偿。且原告多次向大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反映要求解决补偿事宜,均未解决。

7、2018年6月5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向原告合肥X床具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在原告向被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前,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整治的实施单位,曾通知原告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厂房被拆后的结算手续,但因原告对补偿结果不满,一直未办理结算。因此,原告厂房被拆除后,与搬迁项目实施单位之间产生补偿纠纷

本案系庐阳区辖区内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土地整治项目引起,该项目涉及庐阳区大杨镇、三十岗乡、林店三个乡镇街道,《董大水库保护区土地整治项目大杨镇部分村庄搬迁安置方案》、《董大水库保护区土地整治项目大杨镇部分村庄房屋补偿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案》均由庐阳区土地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该办公室是庐阳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故在此次土地整治过程中引起的补偿纠纷应当由庐阳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厂房实施拆除后,是否应当补偿、应当如何补偿、补偿范围应如何确定等事项,应当由被告庐阳区人民政府结合上述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但被告庐阳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作出补偿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庐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庐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团队律师办案总结及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会发生如下棘手的情况:

1、明明被拆迁人享有补偿的权利,但拆迁部门却迟迟不依法履行补偿的职责;

2、拆迁部门对某些项目不作补偿,如在企业拆迁中,不对停产停业损失费、机器设备(不可搬离)、隐蔽工程等进行补偿,将不可搬离设备认定为可搬迁设备,只给予搬迁费

3、区政府具有补偿职责,却不作出补偿决定,交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处理

针对行政部门不履行补偿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之诉,依法维权。即通过书面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拆迁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拒绝补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其补偿。

但该类诉讼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即该拆迁部门是否负有法定的补偿职责。比如在国有土地拆迁中,负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部门为县、区级人民政府。

第二、特殊的主体资格认定。如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作出的征收补偿行为,区政府应当承担征收补偿的主体责任

第三、程序问题。履行法定职责,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对其不满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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