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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征地补偿不全面,中院判履责
2020-08-27 19:30:09   来源:   

原告:李某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来源:(2020)皖11行初

原告:

李某

委托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告:

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来源:

(2020)皖11行初22号

审理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2012年8月6日,原告爱人王某承包了约85亩鱼塘,投资鱼苗、泥鳅、龙虾等用于实际养殖,并新建了鱼塘设施。

2、2014年3月14日,王某不幸去世,原告作为王立新配偶即王立新户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鱼塘。

3、2018年2月10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18年4月9日,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定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李某承包的鱼塘位于征收范围内

4、2016年11月,该村村名组讨论按照土地承包人口平均分配到户,李某分得2亩农用地和0.018亩建设用地补偿。

5、李某主张其承包的85亩鱼塘应当获得水面养殖补偿及鱼塘设施补偿,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李某爱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无效,且李某已经获得了征地补偿款,无权获得其主张的补偿

6、随后李某委托拆迁团队苏黎明律师、高飞律师提起履行补偿安置之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已对李某主张的田亩、鱼塘等已依法履行了补偿义务,经查,李某与连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移民征迁补偿协议》,该协议补偿范围只包含耕地、建设用地及林地补偿款,且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定远县自规局已对东王组的所有集体土地(包含涉案鱼塘)进行了补偿,但并未对李某承包的该鱼塘相应的投入设施进行任何补偿,明显属于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由于李某所承包的鱼塘承包期并未届满,现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定远县自规局理应履行补偿职责。故李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两个月内对原告李某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高飞律师办案总结及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会发生明明被拆迁人享有补偿的权利,但拆迁部门却不依法履行补偿的职责。比如本案,李某就其承包的鱼塘享有补偿的权利,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不将其纳入补偿范围,迟迟不对其认定、补偿。

针对行政部门不履行补偿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之诉,依法维权。即通过书面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拆迁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拒绝补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其补偿。

但该类诉讼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即该拆迁部门是否负有法定的补偿职责。比如在国有土地拆迁中,负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部门为县、区级人民政府。主体必须确定清楚,

第二,程序问题。履行法定职责,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对其不满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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