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必然会涉及征收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和附属物价格的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如果说,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内容不满意,该如何维权自己的权利?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梳理一下这个问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并未规定裁决的具体形式。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中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以下为河北高院和湖南高院的两个司法判例:
(2015)冀行终字第178号,“董全东、白继文、薛桂荣、白继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16)湘行终43号判例中亦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上诉人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与法定补偿标准不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对裁决或复议不服的,可对裁决或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
因此可以看出,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是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的。
二、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从我们办案的实践来看,申请裁决这条路径也根本行不通。因为,无论是省政府还是国务院,都没有设置相应的征地裁决机构。面对此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解决了此问题,即可以将批准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上一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但为什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直接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补偿有异议的只能先裁决或行政复议,对裁决或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就裁决或行政复议内容起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例,(2016)最高法行申3079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杨海燕等三人对系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行政诉讼。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杨海燕等三人未经裁决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即未经行政复议或裁决的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人民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
三、因此提醒广大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一定要先行行政复议程序,再行起诉。万不可直接起诉,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推荐文章:
【部分胜诉案例】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适用律师解读】
【淮南无证家具厂拆迁成功获补偿安置】
【“民告官”并不难—和政府打官司取胜总结】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