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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申请征地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2016-09-30 14:27:05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其中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虽然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但是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
 
    城中村改造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首先通过批复,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土地及房屋。但是有些拆迁项目,老百姓但实践中往往有政府部门假借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名为改造,实为商业开发。所以征地是否合法,是决定城中村改建合法性的第一步。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在违法改造中,不公开相关征地手续。安徽拆迁律师团现就城中村改造中征地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程序性问题加以梳理,在征地过程中,依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获知相关信息,有得于化解纠纷,也可能成为被征地人与政府对话的一个渠道。
 
    一、关于征地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相关规定,征地信息公开范围涉及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二、 关于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需注意的事项
    1、关于征地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法院认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该通知虽然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并非指市、县政府是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因此,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时,应当进行区分,结合本地规定,以提高操作效率。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由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原始凭证都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作,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乡(镇)政府以“备案”的方式保存了上述信息,根据“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留归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分配情况和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应由乡(镇)政府负责公开。
 
    2、关于涉密信息。比如勘测定界图,《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行政机关时有以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对滥用国家秘密拒绝公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即便相关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也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该是否可作区分处理,以满足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
 
    3、关于历史信息。实践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征地信息,行政机关常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不予公开,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确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所谓的事件和行为,指的是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答复。政府信息的形成时间,并不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规定的事件和行为。”
 
    4、关于“过程性信息”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决定做出前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一旦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的完整性或有效性。“内部信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涉及到内部管理实务、作出决定前的讨论情况。如相关合议纪要等,对此,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指出,这两种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例外,在一定的情况下也需要予以公开,对已经经过批准的相关材料,出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即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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