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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超过应用有效期会失效吗
2017-04-28 18:51:30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上房产拆迁补偿,都可能会因为对房屋价格的补偿认定存在争议而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在评估报告中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上房产拆迁补偿,都可能会因为对房屋价格的补偿认定存在争议而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在评估报告中会有这么一句话:该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为自完成评估报告之日起一年”

很多被拆迁人会想当然的认为,是不是评估报告超过一年这份报告就失效了?这样我对评估报告的价格不满意,只要拖过一年的时间,就可以重新评估一次?

错!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结合法规规定告诉被拆迁人房屋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报告有效期区别。

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到底指什么?先来看一下法条。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发现了吗?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并不同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在应用有效期内或超过应用有效期使用报告仅是产生相关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并不影响评估报告的使用。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应载明应用有效期,其目的是因房地产市场会随着时间变化产生波动,根据不同时间节点评估,会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界定点

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如何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从办法可以看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评估结果内容是尚未生效的,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复核,但如果在收到评估报告10内不申请复核,评估报告就发生不可更改的效力且在未撤销前会一直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受一年应用生效期的限制,征收部门可以根据该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准确把握评估报告的生效条件

所以,如果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等存在错误,万不可把评估报告中载明“应用有效期为自完成评估报告之日起一年”当作“报告的有效期”。而是要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申请复核,通过复核、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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