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
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2016年3月31日在合肥市耀远路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包括2014年11月13日的)违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
杏花村街道在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案情介绍:
1、2011年1月19日,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取得拆许字(2011)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李某持有座落杏花村街道松竹社居委、地类(用途)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建筑在此地上的房屋要按国有土地相关政策给予补偿,不同意按《耀远路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拆迁补偿安置,与杏花村街道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拆迁未果。
3、2016年3月31日,杏花村街道和松竹社居委安排拆迁公司对李孝贵、李用球主张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了拆除(2014年11月13日曾拆了部分房屋)。
裁判要点及思路
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杏花村街道作为拆迁人对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实施拆迁行为是得到拆迁许可的,其有权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行为,虽然本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杏花村街道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道路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故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2016年3月31日在合肥市耀远路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包括2014年11月13日的)违法。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醒被征收人在征收行为中,应当注意自己有权就征收行为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起诉讼,尤其是分清何时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只有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六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被违法强制拆除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提起强拆违法之诉,以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并为后期申请国家赔偿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