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内容:
在砀山县人民政府否认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成功认定其为违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并确认其强拆违法
案件来源:
(2018)皖13行初61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苏黎明律师。
裁判要旨:
对本案原告房屋实施征收的机关为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人民政府虽辩称
未实施房屋拆除行为,但在没有确认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的单位,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何单位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下,砀山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机关,亦是原告房屋被拆除最大受益者,应认定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案情介绍:
1、2017年4月,被告作出了砀政秘[2017]62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需征收原告所有的位于该征收范围的合法产权房屋及附属物,该房屋原告一直用于出租作为饭店经营。
2、2017年7月24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7)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砀政秘[2017]62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行为。
3、2017年8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径行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并应由被告对原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
4、庭审中,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否认是其实施了强拆行为
裁判要点及思路
争议焦点一:实施房屋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砀山县人民政府?
对本案原告房屋实施征收的机关为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人民政府虽辩称
未实施房屋拆除行为,但在没有确认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的单位,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何单位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下,砀山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机关,亦是原告房屋被拆除最大受益者,应认定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争议焦点二:砀山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是否违法?
本案中,砀山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应视为实施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无证据、依据,故应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本案也与最高人民相应判决和安徽省高院的拆迁案件审判精神一脉相承,特总结如下:
(1)实施强制搬迁的主体单一、明确的,以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原告将街道、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证据证明系该政府实施强拆,而街道、乡镇或部门承认强拆的,向原告释明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判(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保留适格被告进行实体审理)
(2)多部门联合实施强制搬迁,或者无法查明强制搬迁实施主体的,以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3)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搬迁的,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未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不是行政行为,不属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