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安徽拆迁律师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拆迁资讯 开庭公告 城市拆迁 农村拆迁 企业拆迁 商铺拆迁 律师团队 拆迁维权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
城中村改造
律师团队
  • 安徽拆迁律师团赵光辉律师
  • 高飞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
  • 主要业务领域: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房地产开发、...
  • 王自,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主...
最新文章
当6000万元的企业拆迁协议政府拒绝履行...
当6000万元的企业拆迁协议政府拒绝履行...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热门推荐
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荣获第四届合肥...
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返还土地出让金差价...
2020年安徽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最新区片...
安徽拆迁律师苏黎明高飞参加新土地管理...
高飞律师获安徽电视台“2018年度优秀律师”
办案实录——合肥地铁二号线房屋征收补...
棚户区改造 首页 > 城市房屋拆迁 > 棚户区改造 >

棚户区改造程序错误亦违法
2016-05-26 16:50:59   来源:华东拆迁律师团   

该棚户区改造违法拆迁一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华东拆迁律师团对该案例做以下法律学习分析
 
    该棚户区改造违法拆迁一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华东拆迁律师团对该案例做以下法律学习分析,该案例对于团队办案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基本案情  
 
    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白安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上一篇:华东拆迁律师:“被棚户区”拆不拆,老百姓说了算
下一篇:安徽无证房屋拆迁是否不给补偿?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民告官"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或值班律师热线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安徽拆迁律师团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拆迁律师团 网址 www.0551cq.cn
<  返回   安徽拆迁律师团   首页   >
友情链接
安徽拆迁律师团 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楼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皖ICP备18013680号-1
电话:15056091552 QQ:174369050
技术支持:思讯网络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