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及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
2.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定于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020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各市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青苗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我局制定形成了《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备案。据此,我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第一部分;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977号)第二部分;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四至第八条、第十五至二十条。
三、主要内容
目前,我市青苗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即打包价,二是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这种做法始于2011年市政府建立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其内涵是:江南六区集体土地征收时,不分地类与区片,我局按照打包价向用地单位收取青苗补偿费,再按照打包价支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多不退,少不补,由其在所辖区域内统筹调剂平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农户兑付青苗补偿费,双方在补偿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据实结算。
本次青苗标准制定工作延续了现有做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及总体稳定原则,制定了新的青苗打包价及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青苗打包价由4万元/亩调整至4.2万元/亩,涨幅为5%。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原106个具体类别调整至108个,其中:青苗涵盖4大类13个具体类别,地上附着物涵盖7大类95个具体类别,调整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剔除1类,因民政部门对公墓补偿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不再规定。二是新增3类,分别是微灌滴灌设施、太阳能LED灯及电动水泵,因农业生产科技进步已较为常见,本次已增补。三是调整了86类,因采摘等观光农业兴起,草莓、茶类等经济作物价值大增,其中茶类的补偿指导价由0.2万元/亩调整至1.2万元/亩,为本次最高涨幅,其他类别补偿指导价亦有增加。四是未19类,如电线杆等,因科技进步生产成本不升反降,为衔接平衡,本次未调整。
南京市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及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
2.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格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定于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020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各市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青苗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我局制定形成了《江南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备案。据此,我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第一部分;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977号)第二部分;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四至第八条、第十五至二十条。
三、主要内容
目前,我市青苗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即打包价,二是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这种做法始于2011年市政府建立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其内涵是:江南六区集体土地征收时,不分地类与区片,我局按照打包价向用地单位收取青苗补偿费,再按照打包价支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多不退,少不补,由其在所辖区域内统筹调剂平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农户兑付青苗补偿费,双方在补偿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据实结算。
本次青苗标准制定工作延续了现有做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及总体稳定原则,制定了新的青苗打包价及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青苗打包价由4万元/亩调整至4.2万元/亩,涨幅为5%。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原106个具体类别调整至108个,其中:青苗涵盖4大类13个具体类别,地上附着物涵盖7大类95个具体类别,调整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剔除1类,因民政部门对公墓补偿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不再规定。二是新增3类,分别是微灌滴灌设施、太阳能LED灯及电动水泵,因农业生产科技进步已较为常见,本次已增补。三是调整了86类,因采摘等观光农业兴起,草莓、茶类等经济作物价值大增,其中茶类的补偿指导价由0.2万元/亩调整至1.2万元/亩,为本次最高涨幅,其他类别补偿指导价亦有增加。四是未19类,如电线杆等,因科技进步生产成本不升反降,为衔接平衡,本次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