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泾阳县人民政府毁损并拆除王某案涉房屋,并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
2、王某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判令泾阳县人民政府赔偿王某房屋损失1797800元,搬迁费2000元以及临时安置过渡费42000元。因案涉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王某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令予以赔偿;
3、泾阳县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行赔终32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4、泾阳县人民政府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因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理应不低于在依法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 权益。因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决定与实际赔偿相隔过长,法院以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判令赔偿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被征收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被征收人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法院判令予以赔偿。
引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