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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防洪违法强拆的责任
2020-06-05 16:30:45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在征收中,为规避违法强拆的风险,有时会出现某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防洪法》的规定,以房屋威胁防洪安全为由实施强拆,导致被拆迁人
 

     在征收中,为规避违法强拆的风险,有时会出现某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防洪法》的规定,以房屋威胁防洪安全为由实施强拆,导致被拆迁人起诉强拆违法时,会出现到期起诉谁的困惑。是直接起诉“防汛抗旱指挥部”,还是起诉其他主体?安徽拆迁律师高飞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作出分析。
 

法院裁判要旨

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市、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对相对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相对人不服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以组建该指挥部的市、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1、2019年3月22日,宁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宁政办函〔2019〕2号《关于调整完善宁乡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成立宁乡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与成立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019年10月14日,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楚沩砂场作出宁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前自行将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予以全部清除。2、逾期不清除的,我部将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楚沩砂场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宁乡市政府设立的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宁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违法。

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虽然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宁乡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对楚沩砂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楚沩砂场不服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以组建该指挥部的宁乡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

1、依据《防洪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2、但是实施的事实前提必须是严重影响防洪的

3、程序上必须遵守: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如必须拆除,也要先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才能强行拆除

4、因此不符合情况或者不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强拆的,均属于违法强拆

5、一般来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在诉讼时应当以其组建政府为被告

引用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湘行终297号

     在征收中,为规避违法强拆的风险,有时会出现某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防洪法》的规定,以房屋威胁防洪安全为由实施强拆,导致被拆迁人起诉强拆违法时,会出现到期起诉谁的困惑。是直接起诉“防汛抗旱指挥部”,还是起诉其他主体?安徽拆迁律师高飞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作出分析。

法院裁判要旨

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市、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对相对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相对人不服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以组建该指挥部的市、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1、2019年3月22日,宁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宁政办函〔2019〕2号《关于调整完善宁乡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成立宁乡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与成立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019年10月14日,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楚沩砂场作出宁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前自行将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予以全部清除。2、逾期不清除的,我部将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楚沩砂场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宁乡市政府设立的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宁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违法。

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虽然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宁乡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对楚沩砂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楚沩砂场不服宁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以组建该指挥部的宁乡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

1、依据《防洪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2、但是实施的事实前提必须是严重影响防洪的

3、程序上必须遵守: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如必须拆除,也要先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才能强行拆除

4、因此不符合情况或者不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强拆的,均属于违法强拆

5、一般来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在诉讼时应当以其组建政府为被告

引用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湘行终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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