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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拆案件法院不能以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不予立案
2020-07-28 10:59:50   来源:   

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强拆而导致财物被毁坏等情形,而当事人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往往会通过报案使得公安机

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强拆而导致财物被毁坏等情形,而当事人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往往会通过报案使得公安机关介入,并立案侦查。

结果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却以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介入,未作结论之前,相关责任均处于待定状态,在此状况下,起诉主体不明,起诉条件不成熟,面对这种情形应如何应对?法院应如何处理?安徽拆迁律师高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予以说法,应当审理!

基本案情:

1、2016年,南漳县政府在南漳县区域内,启动新建郑州至万州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南漳县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南漳县原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城关镇政府、南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沈某家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八组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

3、2017年3月8日,沈某向南漳县公安局报警称,其厨房部分被他人拆除。经公安部门调查确认,当日下午4时许,城关镇政府拆迁专班通知施工人员对沈某家附近已被征收的土地表面附着物进行清理,施工人员驾驶钩机清理时,将沈家勇厨房西南角墙体损坏。

4、2017年7月11日,沈某以2017年3月8日其厨房部分被他人拆除,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漳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沈某家房屋被损毁系他人过失行为造成,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由,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5、2017年7月29日,沈某再次向南漳县公安局报警称,其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

6、2017年8月29日,沈某又以2017年7月29日其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南漳县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沈某起诉。

7、2017年12月25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作出南公(城)立字(2017)107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沈某财物被毁坏案立案侦查。

8、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并未作出结论,沈某起诉以作为征收主体的南漳县政府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城关镇政府为被告,请求确认南漳县政府、城关镇政府共同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1.强制拆除案件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

本案系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的,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当事人想要获得行政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起诉条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应认定起诉有事实根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判断被告是否适格时,被诉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位于被征收房屋的动因。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被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2.公安机关对财产毁损已立案侦查但一直未作出结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强拆诉讼案件

首先,被征收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强拆诉讼案件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又以缺乏事实根据、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在公安机关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被征收人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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