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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舶被扣押面临拆解,律师维权保船舶
2021-10-26 15:54:18   来源:   

案情简介船舶涉嫌非法采砂,被扣押长达一年,未收到任何书面决定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的朱某多年来经营一家采砂企业,2019年12月30日,朱某因

案情简介

船舶涉嫌非法采砂,被扣押长达一年,未收到任何书面决定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的朱某多年来经营一家采砂企业,2019年12月30日,朱某因涉嫌非法采砂,被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繁昌派出所带回调查。因不构成刑事案件,次日,派出所将案件移交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査处,并将船舶停泊在指定区域。

但是,自案件移交后,采砂办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处理。

朱某多次要求采砂办进行处理,但采砂办以朱某无法提供其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材料为由,一直拒绝进行处理。

船舶面临拆解,两次起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因朱某自行处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所以委托了苏黎明和高飞律师予以诉讼维权。

2020年8月14日将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诉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却遇到了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随后通过向中院投诉等程序,最终中级人员指定受理本案详见亲办案例一文:行政起诉,法院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如何处理?)。

但是在诉讼中,朱某得知船舶已经被拖运至船舶拆解公司,即将面临拆解。

面对紧急情况,苏黎明律师向义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与经办法官充分沟通后,并亲自核实船舶停靠现场,人民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保住了船舶没有被拆解,防止了损失扩大,也为后续处理提供了充分保障。

 

法院裁判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水利局对船舶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水利局在接收并控制船舶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及时查清事实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判决:

确认被告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对皖含山货XXX船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思路:面对行政机关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如何救济?

发生如本案一样的情况时,在船舶等物品被强制扣押,但行政机关却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当事人如何救济?直接起诉立案,人民法院往往会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为由,不予受理。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是面对没有书面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正确路径

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事实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处理的,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这种诉讼方式,可以走出没有书面处理决定无法直接起诉的困境。

 

案号:

(2021)皖0706行初20号

代理律师:苏黎明律师,高飞律师

审理法院: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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