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没注意到的点
替儋州执法局捏把汗,败诉案例有点多,别在同一个地方翻跟头
这份限期拆除决定的标题是《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也就是说,儋州执法局认为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这份《决定书》也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是,本人通过检索裁判案例发现,儋州执法局自己在(2020)琼97行终181号行政判决中,自己还主张限期拆除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键这个案件儋州执法局还败诉了!核心内容就是儋州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调查笔录,导致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结果这会给恒大下限期拆除,得,还用行政处罚的名头,之前自己的败诉案例忘记了吗。。。同时该案当中儋州执法局还被确认了强制拆除违法。。。
其次,本人在北大法宝上以“行政处罚”为关键词对儋州执法局近年来的案件进行了检索,涉及的行政案件有19个,其中对儋州执法局败诉居多,大多数是因强制拆除房屋引发。
所以,偷偷的替儋州执法局捏把汗,毕竟这次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限期拆除一般不被认为是行政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是这么说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也达成共识。
这里简单说下为什么要进行区分。责令限期拆除是《城乡规划法》当中的规定,具体作出流程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重大权益,程序性要求相对较少。
但是如果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意味着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制作笔录、告知各种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处罚依据事实和理由等等一系列严格程序,稍有疏漏,就可能被确认违法甚至撤销,(2020)琼97行终181号判决里,儋州执法局就是这样败诉的。。。
恒大还能做什么?
据新闻报道,恒大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能否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就要看儋州执法局在程序上作的扎不扎实了。
如果没有撤销,下一步就是由儋州市政府责令儋州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强制拆除。这个也是可以复议诉讼的。
另外,再提一点,在恒大对拆除决定复议、诉讼的过程中,儋州执法局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否则也是违法。这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
希望儋州执法局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毕竟之前违法强拆的案件有点多。。
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后又被拆除,如何保护信赖利益?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恒大是取得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至少在建设的时候,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投入巨大,但是快建设好了,规划许可被撤销,所有投入打了水漂,信赖利益能得到保护吗?更会有人担心,如果都是这么操作,谁还敢投钱建设的?
答案是:看情况。如果因为政府违法发证,拆除了要赔偿;因为当事人欺骗贿赂等取得的,不仅要拆除还要额外处罚。
这里需要引入《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因撤销行政许可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规划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因撤销导致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但是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对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恒大能否因许可证撤销取得赔偿?目前还不知道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因该项目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被撤销。
本人检索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并进行了网络搜索,并没有查到这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因此,这里的“违法取得”,到底是发证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还是恒大本身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目前都是不清楚的,所以能否获得赔偿无从判决。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恒大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儋州市填海建设,如果恒大自身在招商引资中不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是可以基于招商引资协议取得补偿的,因为恒大是基于对儋州市的信任才进行的相应投资建设。
同时,恒大是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如果变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恒大是有权利要求返回土地出让金的。
关于政府信赖利益的内容,在下篇文章中再做分析。
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如何处理?
从新闻报道看,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恒大童世界集团旗下的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看出,称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海花岛2号岛三(六)期项目共建设39栋楼,总建筑面积434941.46平方米,因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情形,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规定,现责令该公司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执法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背景
先简单说下儋州执法局作出责令拆除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规定内容核心意思是,想要进行建设,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个证,建设的建筑物就属于违法建设,可以进行改正,改正不了的责令拆除。
但是,如果是在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建设,建筑物建设后,规划许可证被撤销了,建筑物如何处理?《城乡规划法》没有规定。
这时候,就需要引入《行政许可法》和建法函〔2011〕61号《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办复〔2011〕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进行处理。
《答复意见》:许可证被撤销,作为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在法工办复〔2011〕1号这份《答复意见》中是这么陈述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的建设工程,可以作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也就是作为违法建设处理,能改正就改正,改正不了,责令拆除。
但是,《答复意见》毕竟不是司法解释,对于许可证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是否一律视为没有取得许可证呢?
司法实践:参照《答复意见》
(2018)云05行终38号行政判决,(2019)粤12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2018)浙0324行初18号行政判决等均参照《答复意见》进行相应判决。
结语
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乃是人心所向。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更应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企业信赖利益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