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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补偿决定仅补偿650万?法院认定违法并撤销!
2018-12-26 17:03:29   来源:高飞律师   

胜诉内容:撤销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征补(201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判决书案号: (2018)皖13行初28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胜诉内容
撤销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征补(201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判决书案号 (2018)皖13行初2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光辉,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1、原告房屋位于砀山县,房屋性质为商用,自建成以来,全部房屋一直用于经营。砀山县政府应建设项目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2018年7月26日,砀山县政府对原告作出砀政征补(201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
(1)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6529587元;
(2)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原地安置,安置房总面积为501. 6平方米,安置房总价为 9028800元,需补差价2194598元;
(3)被征收人应于 5日内书面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因原告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 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砀山县政府未提供如何选定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证据,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砀山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时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未附有评估师的资格证件,无法认定评估师是否具备资格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款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砀山县政府将原告的房屋评估报告对其进行了送达,未能保障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
综上,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政征补(2018) 1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征补(201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补偿决定案件实务要点总结:
征收补偿决定一经作出,如果不撤销,意味着只能按照补偿决定中的价格进行补偿。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如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在起诉期限内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为涉及补偿决定的法律提醒:
1、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结果不合理,应当在10日内申请复核;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在10日内申请鉴定。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怠于作出复核结果,如政府在评估报告未生效前直接以评估价格作出补偿决定,其决定必然违反法定程序
 
2、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六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此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对决定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复议或诉讼,否则待补偿决定生效后,将只能以补偿决定上确定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获得补偿,且房屋将被合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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