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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宿州某街道补偿未到位就强拆?违法!
2018-12-20 11:28:10   来源:高飞律师   

胜诉内容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2017年6月5日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裁判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胜诉内容
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2017年6月5日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裁判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行终236号行政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

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已经被拆迁的情况下,不能视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已经转移。
直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案情介绍:
1、徐某是宿州市埇桥区居民,建有209.92平方的房屋共7间,房屋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宿固路1号,自1994年建房以来一直用作商业经营。
 
2、2017年4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道东棚户区改造4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4号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徐某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3、在协商补偿金额的过程中,政府没有认定徐某的全部房屋面积为商业用房,因一直协商未果,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对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4、强拆后,区政府对徐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已被律师通过起诉,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详见(2018)皖13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
 
     5、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已经确认街道强拆违法,街道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街道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总结:
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征收行为中,应当注意自己有权就征收行为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起诉讼,尤其是分清何时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只有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六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被违法强制拆除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提起强拆违法之诉,以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并为后期申请国家赔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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