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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
2020-05-26 16:01:1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合肥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房屋,是否有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安徽拆迁高飞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关于这点作出如下解读:

一、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情形

1、用于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费

2、2005年8月29日《关于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通知》(合查违组〔2005〕10号)施行前,沿街底层私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

1、选择期房安置的

每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至交房之日止,每月发放的标准为:

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总价格×千分之五

2、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

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总价格×千分之五×六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

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他情形

如该房屋征收时存租赁情形,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支付给承租人

 

法律法规依据:

合政(2018)15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每月应当根据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评估价格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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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民告官"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或值班律师热线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安徽拆迁律师团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拆迁律师团 网址 www.0551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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