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高飞律师提示,也就是说,补偿协议和费用都应当予以公开,别人家补偿多少不应当是秘密,而是应当公开告知,这样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自然资源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对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促进土地征收顺利实施,为各项建设提供合理用地保障;对于全面加强征地管理,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目标。
在现有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建设。持续推进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征地信息全覆盖,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设区的市参照本标准指引执行。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本标准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10个二级公开事项。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指引除规定必须公开事项外,还设置了可选项,以“〔*〕”标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管理规范
(一)公文属性源头管理。
各地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 主动公开。
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三)政策解读。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回应关切。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应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公众参与。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在制定政策时,可通过增加公众列席相关会议、政府开放日、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互动方式,与公众深入交流,倾听呼声,回答关心的问题,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规定。
(六)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政府网站,并共享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做好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通过各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更加高效。
(七)历史征地信息处理。
本标准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征地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历史征地信息尚未公开的,按有关规定通过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提供。
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
附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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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务服务中心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4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5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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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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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
1.《土地管理法》;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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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9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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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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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11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编简介
苏黎明律师、赵光辉律师、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领衔的国恒弘毅拆迁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省市的重大疑难复议征地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招商引资等行政法专门领域案件。
团队“七大利剑”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特聘教授、合肥市行政法专委会成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合肥市优秀律师等诸多荣誉。
曾代理多起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行政相关案件近千起。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征收拆迁及补偿、土地与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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