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安徽拆迁律师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拆迁资讯 开庭公告 城市拆迁 农村拆迁 企业拆迁 商铺拆迁 律师团队 拆迁维权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部门规章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文件
律师团队
  • 安徽拆迁律师团赵光辉律师
  • 高飞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
  • 主要业务领域: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房地产开发、...
  • 王自,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主...
最新文章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历经 8年后,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件将无...
防疫封控小区、楼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热门推荐
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荣获第四届合肥...
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返还土地出让金差价...
2020年安徽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最新区片...
安徽拆迁律师苏黎明高飞参加新土地管理...
高飞律师获安徽电视台“2018年度优秀律师”
办案实录——合肥地铁二号线房屋征收补...
部门规章 首页 > 拆迁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2018-08-19 12:34:36   来源: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24日 (中央法规)

上一篇:部门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办法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民告官"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或值班律师热线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安徽拆迁律师团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拆迁律师团 网址 www.0551cq.cn
<  返回   安徽拆迁律师团   首页   >
友情链接
安徽拆迁律师团 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楼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皖ICP备18013680号-1
电话:15056091552 QQ:174369050
技术支持:思讯网络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