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安徽地区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出现租赁房屋征收的情形。其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款的数额、归属问题,房东与租户可能会发生争议。
比如房东认为,自己只要能拿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就行,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款补多补少与自己无关,导致房东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压根不管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款的多少。
还有一种就是承租人希望也能介入到整个拆迁过程中,方便自己主张相应损失,但是拆迁办压根不与自己谈,后期也不知道向谁主张损失。
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判,认定承租人(租客)可依法直接要求征收人对其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等损失。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对裁判予以整理。
高院裁判要点:
出租人(房东)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生效的民事判决,不影响承租人(租客)依法要求征收人对其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等损失。
基本案情:
1、2015年6月1日,薛红与郑洪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其租赁房屋所有权人郑洪春位于阜南县城洪河路46号门面房一间及二、三、四楼经营使用。
2、因阜南县鹿城镇薛集社区棚户区改造,阜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郑洪春所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3、2017年12月8日,郑洪春与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和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4、2018年2月13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款项9303176元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支付给郑洪春。
5、承租人没有取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等损失赔偿,依法起诉要求阜南县人民政府限期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偿。
法院认定:
1、承租人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虽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却因承租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装修等损失,该损失虽然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其权利,但是征收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一般人并不会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造成合同双方风险自负。很多情况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实际上都是承租人的损失。
2、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因征收给承租人造成的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律师提示:
1、承租户在征收过程中,因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谈判中,以防止自己利益没有及时主张
2、如拆迁办或房屋产权人拒绝承租户参与,承租户因及时提起相应法律程序,以确保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等损失赔偿能及时、足额取得。
裁判书案号
(2020)皖行终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