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特定时期和政策,在一些企业的投资经营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厂房建设没有取得土地证、规划证以及房产证,但是在当初建厂时,有村委会、镇国土所、镇政府或者县区政府的确认、承诺,说“同意先建厂”,而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资建厂。
结果在拆迁时,政府却以建厂没有产证为由,拒绝赔偿。企业面对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如何应对?是否可以取得赔偿?安徽拆迁律师高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予以说法,可以赔!
基本案情:
1、涉案建筑物位于浙江,建于2003年至2006年间,占用土地为沙岸村集体土地。
2、2005年3月1日,杰豹公司沙岸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租用沙岸村土地51.302亩。
3、同年起,杰豹公司将涉案建筑物用作生产厂房,建筑面积约为53000平方米。
2011年7月5日,大溪镇政府向杰豹公司作出《确认函》,确认在合同租约期间不会要求该公司作任何不在合同约定中之更改,如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因素会给予十二个月搬迁期,搬迁完毕前不会组织对该土地进行平整清理,温岭市政府签署“同意”意见。
4、2011年11月22日,大溪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杰豹公司在沙岸村××村镇规划要求。大溪镇政府、温岭市国土局大溪分局并就涉案用地符合当地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证明或确认。5、2016年7月29日、9月8日、10月,大溪镇政府分三次对杰豹公司的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拆除,并不予赔偿,随后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当事人据以主张损失的厂房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其提供的政府以及有关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非法定的、有效的土地房屋产权凭证,不能据此认定厂房已转化为合法的建筑物。故当事人主张其厂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标准予以赔偿,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但是,从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确认函、产权证明等证据材料看,被拆除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的许可,也得到了政府镇国土所等单位或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对此,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对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与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对行政强制行为本身,还是对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都应当充分考虑警示和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体恤和关爱被侵权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高飞律师提示:
基于特定时期和政策,往往会出现因信赖政府承诺出现先建房,最后却无法拿证的情况。但是在拆迁时,保留好当时的承诺、确认书,仍然可能取得相应赔偿。
但是如果可能,尽量在没有拆迁时,尽早取得土地证、规划证或者房产证件,以确保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最大保护。
引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赔申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