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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再审抗诉胜诉,拆迁协议依法应公开
2020-07-21 15:56:50   来源:   

申请人及委托律师申请人:李某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及委托律师

申请人:李某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裁判要旨: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应适度让渡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等由政府主导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是因公共拆迁事宜而获得,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为保障拆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各被拆迁户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见该信息显然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

基本案情:

1、李某是系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

2、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杏花街道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所有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次拆迁项目的挂户姓名、挂户面积、通过挂户购买的面积及从何户购买的面积。

3、2017年11月16日,杏花街道办作出杏花(2017)第4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所有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

4、2017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庐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2018年1月12日,庐阳区政府作出庐复决(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申请人杏花街道办作出的杏花(2017)第4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随后,申请人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3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7、随后,申请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7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行终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2019年4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申113号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9、随后,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368号行政抗诉书,提出抗诉,责令依法再审。

本案焦点问题:

房屋拆迁案件中,其他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能否公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裁判内容:

我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人民法院(2018)皖01行终160号行政判决认定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宠粉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的信息要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与申请人自身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应适度让渡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等由政府主导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案中,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所有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制定,为格式合同,除各被拆迁户家庭安置人员、拆迁补偿及奖励、过渡安置、安置房购买、资金支付等具体数字和金额不一样外,其他内容均为格式条款,而上述个项目的具体数字和金额等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适用情况”。李某属庐阳区松竹居委会的居民,系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道路建设工程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其要求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政府信息,关涉个人财产情况等具有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其依法有权申请获取上述信息。

这些信息是因公共拆迁事宜而获得,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为保障拆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各被拆迁户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见该信息显然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庐阳区政府在进行回复时虽以适当方式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保障了程序性权利,但以涉及其他被拆迁人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意见、其不同意公开而拒绝公开其他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内容,未考虑到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影响,属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裁判结果:

提出抗诉,责令依法再审。

案件来源:

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368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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