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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殖场拆迁补偿中的违建问题研究
2017-04-15 15:10:21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近日接到不少养殖户的咨询,因为征地没有谈好补偿款,政府以养殖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进行
     安徽拆迁律师团近日接到不少养殖户的咨询,因为征地没有谈好补偿款,政府以养殖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制拆除,导致补偿款金额过低且维权无门。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地上建筑物的建设,必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地上建筑物的建设,只能使用建设用地,那么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养殖场棚舍都属于违法建筑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法律的总体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要严格遵守土地用途,那么在承包地搭建棚舍是否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养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改变土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从事养殖业经营法律是允许的,但是要细分两种情况:
(一)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
  农民的承包地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用途受到最严格的限制,林果业、挖塘养鱼和任何对基本农田的破坏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二)可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
  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除了强调了《畜牧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还指出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结论
  通过以上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养殖场棚舍是否涉及违法建设不能搞一刀切的对待。行政机关要弄清修建养殖场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是永久性,需要严格依照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个案事实处理问题。看完本文后我们养殖户就应该带着疑问审视政府的处理行为,不是在承包地上建了养殖场就一定是违建。如果您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的养殖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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