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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引起儿子不满起诉父亲和继母
2018-08-14 10:18:27   来源:   

  因为认为父亲同继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大部分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都给了对方,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近日,小王将父亲和继
      因为认为父亲同继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大部分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都给了对方,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近日,小王将父亲和继母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近日,昌平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协议分财产
  小王是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村民,多年前父母离婚后,父亲再娶,小王便同父亲以及继母住在村里的老房里。几年后,小王结婚,为了照顾老人,一家人也同父母住在一起。2010年,小王一家居住的宅院依法由政府组织拆迁,当时,小王一家和继母苏某的户口均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时,父亲老王代表全家同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和三套回迁房。
  2012年,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父亲老王和妻子苏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由于女方对家庭贡献很大,因此老王同意给苏某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屋。此外,二人还有一套位于沙河镇的小产权房,因为是由女方苏某购买的,因此也归苏某所有,老王不得干涉。对于剩余的180万元拆迁款,老王和苏某也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即儿子小王30万元,苏某90万元,老王60万元。
  不满协议儿子告父母
  得知父亲在未同自己商量的情况下,即同继母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进行了分配,小王十分不满,并且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父亲和继母撤销这份协议,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王认为,继母苏某与自己父亲的离婚协议内容涉及到拆迁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屋中包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这部分房屋和存款的处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属于无效。
  面对起诉,继母苏某辩称,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进行备案,因此已经生效。在家庭生活中,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比较大,因此离婚时多分房产是正常的。而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她和老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拆迁款时已经考虑到了小王的份额,因此并没有侵犯其权益。
  一边是儿子,一边是前妻,老王在法庭上含混地表示,其不认识字,并且脑子已经糊涂了,因此稀里糊涂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和苏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处分的拆迁款项及安置房屋涉及原告小王的财产权益,而此项处分事先未得到原告小王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小王的追认,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共有财产处分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小王以及父母间可对共有财产另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点评】
  记者了解到,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双方均表示会私下进行沟通,以期能够合理地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本感情不和离婚是两个人的事,但是夫妻二人因离婚而处置家庭共有财产时,还是应当考虑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的意气、冲动和感情用事,而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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