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出于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第5条中规定了保证生活必须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就不动产的所有制类型作除外规定。第23条确定了查封效力的连带关系,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反之亦然,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2008年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注后将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薄上加以记载。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行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只能采取变卖的方式,受让人必须同时具备的如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