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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拆迁补偿起诉有期限
2016-06-30 17:04:10   来源:安徽拆迁律师   

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自己不配合政府,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就无法合法的对自己实施拆迁。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自己不配合政府,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就无法合法的对自己实施拆迁。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即行政行为作出即生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超过了起诉期限,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从而政府可以对被拆迁人实施合法强拆。
 
    面对房屋拆迁案件,必然会涉及起诉政府的行政诉讼,十分可惜的是其中许多人想提起的诉讼都超过了起诉期限,不过他们都强调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起诉期限?对此特别不能理解和接受。类似有情况我们平时接待的咨询也常有。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梳理如下:
 
    一、普通起诉期限
    1、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但如果被拆迁人没有签收或者根本不知道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则适用下面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45条)
 
    二、最长起诉期限
    1、是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三、起诉期限不可中断、中止
    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
起诉期限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四、“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行政行为作出即生效,但如果被拆迁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你的权益。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一般不会注意到这些,但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咨询律师。同时,在拆迁补偿案件中,通过信访维权,几乎不可能获得满意的补偿,甚至错过维权时机,针对这一点,高飞律师将在另一篇文章中通过法律规定和实践予以阐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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