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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养殖环保关停整治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例
2018-11-12 17:01:20   来源:高飞律师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就其中的养殖环保关停整治文件合法性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就其中的养殖环保关停整治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例予以摘录,并附部分个人意见。    
       本案中,毛爱梅、祝洪兴因生猪养殖环保问题,其养殖场被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
毛爱梅、祝洪兴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请求法院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29号)进行附带审查,以明确《通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经其当庭明确,认为《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不合法,但《通知》并非镇政府违法强拆的依据,最终人民法院没有对《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高飞律师提示:
        1、在环保整治项目中,经常会出现以市、区或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类似于《通知》、《纪要》等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再由相关部门依据该文件作出关停、处罚、甚至强拆的行政行为,并且在文件中规定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对这些规划性文件,在起诉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强拆以该文件为依据时,可以对这些规划性文件提起附带性审查,申请这些文件的合法性
        2、进行规划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前提是该规划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没有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不予审查的。
        3、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提出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4、对规划性文件无法单独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只能在起诉行政行为时一并对规划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审查要求
 
        附:
        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毛爱梅与其夫祝洪兴系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养殖户。2015年5月31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村镇政府)与祝洪兴签订《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约定祝洪兴关停其生猪养殖场,不得在原址上再从事生猪养殖,彻底拆除占地374.3㎡的养殖设施,由镇政府给予其10元/平方米奖励。当日,贺村镇政府对拆除养殖设施完成验收,并于2015年7月23日将退养补助款3473元转账支付至祝洪兴个人账户。
  2015年8月30日,贺村镇政府发现祝洪兴夫妇存在恢复生猪养殖的行为,向其发送《责令关停退养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无偿关停退养,并拆除栏舍。2015年9月1日上午,贺村镇政府发现仍存在生猪养殖情形,遂于当日下午组织对养猪场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祝洪兴夫妇因对贺村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贺村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408230元,并申请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29号)进行附带审查。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祝洪兴与贺村镇政府签订的《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中仅就拆除养殖场设施约定双方义务,并未就养猪场建筑的拆除进行约定,且随后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贺村镇政府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履行协议内容。贺村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告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属程序违法。但祝洪兴所主张的损失或非合法财产、或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情形,故不予赔偿。
另,祝洪兴请求一并审查的江政办发[2014]29号规范性文件,经其当庭明确系认为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不合法,而该条款内容系对生猪退养相关补助的政策规定,非本案贺村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故决定不予审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审查对象的附带性,即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如果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核心目标开展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活动,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生猪养殖业开展整治提升,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主体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对强制拆除等行为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涉及赔偿的内容要依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合法权益”、直接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查。
  本案中规范性文件并非行政行为作出依据,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审查,明确了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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