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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
2018-10-15 18:05:00   来源:   

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
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
        对被征收人作出产权调换的补偿决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政府未提供用于产权调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对于被征收人应如何计算找补差价无法明确,属于补偿决定事实不清。
        被征收人对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十日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被征收人已经申请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尚未收到生效的评估报告前,区政府直接作出货币补偿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介绍:
        1、原告房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沿街门面,办理有房屋产权证,规划用途为[商住],自建成以来,全部房屋一直用于旅社经营
        2、2018年3月22日,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
        3、在《补偿决定》中,并未将原告的房屋全部面积认定为商业面积,仅将将一层的120.82平方米认定为商业面积,将剩余的面积全部认定为住宅
        4、因此如果按照《补偿决定》进行补偿,原告的房屋仅有一层能按照商业进行赔偿,剩余部分只能按照住宅进行赔偿
        5、原告对补偿价格不服,且该补偿的认定亦不合理,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在庭审时,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没有出庭参加庭审,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因此,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没有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该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相应依据。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醒被征收人在征收行为中,应当注意自己有权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起诉讼,防止政府直接以补偿决定中不合理的价格直接补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结果不合理,应当在10日内申请复核;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在10日内申请鉴定。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怠于作出复核结果,如政府在评估报告未生效前直接以评估价格作出补偿决定,其决定必然违反法定程序
 
        2、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六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此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对决定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复议或诉讼,否则待补偿决定生效后,将只能以补偿决定上确定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获得补偿,且房屋将被合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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