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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确认阜阳颍东区拆迁行为违法!
2017-08-06 21:30:01   来源:   

被告: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 康某等五位住户 委托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 案号: (2016)皖12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

  康某等五位住户

  委托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 

  案号

  (2016)12行初156

 

本案主要意义:在县、区级人民政府没有做出征收决定文件、仅有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确认县、区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6年开始,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以颍东区阜口路片区城中区改造项目为名,要征收康某等五位住户所有的房屋。但是在与康某等人就补偿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书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既没有就城中区改造项目下达任何征收决定,更没有安徽省政府做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审批手续,仅仅以一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就径行实施征收行为。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中最大的问题在于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本次正式的违法性巨大,但是其为了回避违法后果,只发布了一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如果仅仅是撤销该安置方案,对于其违法征收行为并不会造成直接的法律效果,政府的违法成本将会降低,无法直击其痛处。

经安徽拆迁律师团几位核心律师研究,决定直接以颍东区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为突破口,在没有就征收行为发布书面文件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该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直接,将直接颍东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收行为的本质。

 

胜诉

2017年713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行初156《行政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颍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

  (二)确认颍东区人民政府依照《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

随着部分政府机关拆迁行为的加大和经验的丰富,其回避违法拆迁的方式方法也在增多,本案中,通过不发布书面的征收决定等文件径行实施征收行为,以此回避直接诉讼。

但是,安徽拆迁律师团队律师通过改变诉讼策略,运用法律规定,直击政府违法征收本质,最终在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确认了征收违法,为当事人最终解决拆迁纠纷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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