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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收回公房,回避房屋征收补偿,如何应对?
2021-05-11 16:01:33   来源:   

案情简介:租住单位公房36年,面临房屋征收,单位却选择要回房屋杨某是安徽物资局的员工,1985年单位就分配了一套20多平方的公房给杨某租住

案情简介:租住单位公房36年,面临房屋征收,单位却选择要回房屋

杨某是安徽物资局的员工,1985年单位就分配了一套20多平方的公房给杨某租住,由杨某每月交一定的租金。杨某在这里娶妻生子,就这样住了30多年,期间还因为孩子的出生,在旁边自建了几十平方的房子。

在这30多年中,单位经历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但杨某却因为种种原因,都没有赶上,仍旧租住着单位的公房,没有任何怨言。

2020年开始,杨某房屋所在的地块征收开始了。但是单位却说,你的房屋是单位的产权,你只有居住权,征收是没有补偿的,最多只有几万块的搬迁费。

更让杨某没有想到的是,单位选择了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解除和杨某的房屋租赁关系,返还房屋,并且没有任何补偿。杨某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在单位工作生活了几十年,突然就让他搬走,而且以后他能生活在哪里?

 
 

律师应诉思路:租住公房补偿有依据,名为解除租赁关系,实为回避征收程序

本人及团队律师接到单位的起诉材料后,明白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回避合法征收程序,减少补偿安置支付的案件

首先,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劳动者工作于原单位几十年,经该单位安排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其作为劳动者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适当保障。--“(2020)最高法行再96号”。同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可以享受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其次,为何单位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是因为一旦杨某丧失了公房承租人的身份,将不再是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也无权占有该房屋,后续的房屋征收程序将和杨某完全无关,杨某也将没有主张征收补偿款的权利了。

最后,为何不是征收部门找杨某,而是单位出面?

那是因为本案当中,单位说称的“征收”,实际并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区政府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等法定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征收”。这就是前面所说,可以通过这种民事诉讼的方式,回避征收征收。“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一旦单位胜诉,解除了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杨某将彻底的丧失任何的补偿权利!所有的补偿都将与他无关,细思极恐啊!

所以,律师团队综合以上意见,向人民法院阐述了详尽意见、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尤其是杨某将面临的处境,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观点。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杨某原系物资局员工,自1985年起居住单位公房使用,因此双方之间名为房屋租赁纠纷,实则是单位内部因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裁定依法驳回单位的起诉。

本案案号:(2021)皖0103民初1343号

 

高飞律师点评

法律设定公房承租人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利,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能够承租公房,都是原来国企的老员工,而且是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老员工。因为享受福利分房了,谁还愿意租着单位的房子居住呢?

而且随着结婚生子、添丁加口,2、30平方的房屋根本不够住,不可避免的需要自建一些房屋。

房屋征收开始了,这些职工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还享有的居住权利,如果征收时将他们排除在外,他们的居住条件如何保障?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中所述,

“再审申请人工作于原株洲外贸包装厂二十余年,经该厂安排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其作为劳动者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适当保障。被申请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再审申请人居住条件进行适当保障的情况下,即作出《公示》认定再审申请人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陈述其在株洲市区无自有住房,家庭三人居住面积低于22平方米,且经济困难,荷塘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同时考虑其是否符合享受保障房福利待遇的条件”。

职工无证自建房也和公租房一样,补偿应得到保护

最后,高飞律师及团队办理的淮南市田家庵区职工无证自建房面临征收、强拆,最终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全部按照合法建设补偿安置,同样是上述原则和法律的体现。

但是本案仅仅解决了维持公房租赁关系的问题,后续公房承租人仍需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以确保本人的补偿安置依法可以得到实现!

 

 

淮南某区政府强拆有历史原因无证自建房屋,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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